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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太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8

  债券代码:128023     债券简称:亚太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亚太转债”到期日: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

  2、“亚太转债”兑付登记日: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

  3、“亚太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8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

  4、“亚太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

  5、“亚太转债”摘牌日: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93号”文核准,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发行了1,0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亿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7〕826号”文同意,公司10亿元可转债于2017年12月2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亚太转债”,债券代码“128023”。

  “亚太转债”将于2023年12月4日到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现将“亚太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为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亚太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08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二、 到期兑付登记日

  “亚太转债”到期日为2023年12月4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23年12 月4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2023年12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太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亚太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108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包含最后一年利息2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3年12月5日。

  四、兑付方法

  “亚太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亚太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亚太转债”摘牌日

  “亚太转债”(代码 128023)摘牌日为2023年12月5日。自2023 年 12月5日起,“亚太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2023年11月30日起,“亚太转债”将停止交易。“亚太转债”持有人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3年11月30日至 2023年12月4日),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亚太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108%(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2%)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7.60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 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2761316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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