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11月27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本院”)的《复函》【(2023)鲁0613破2号】及《决定书》【(2023)鲁0613破2号之一】。莱山区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3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的《复函》【(2023)鲁0613破2号】及《决定书》【(2023)鲁0613破2号之一】,菜山区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3年11月24目收到《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的报告》,报告中载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向管理人申请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管理人调查认为,债务人具备继续营业的能力和条件,具有继续营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债务人的经济损失,维护各方利益及社会稳定,有利于重整工作的推进和重整目标的实现。债务人继续营业将有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工和相关各方的利益,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经营管理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经研究,我院同意管理人关于债务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决定。同时管理人应做好债务人经营过程中财产安全和职工稳定的监督工作。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11月24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目前其内部治理机构仍保持正常运转,核心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均在职,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人员条件。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最大限度保障申请人正常运营,有利于维持企业财产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申请人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正常,能够维持生产经营。申请人保证在自行管理期间仅为保持正常生产需求,不对债权人个别清偿,营业收入、费用支出及时向管理人报告,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自行管理不会造成破产财产价值贬损。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自行管理有利于申请人继续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莱山区法院准许公司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吴俊
联系电话:0535-6729111
邮箱:6729111@dfhy.cc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三、风险提示
1、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3破2号”《复函》;
(二)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0613破2号之一”《决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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