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3-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北仑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担保期限为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7日
合同签署地:宁波北仑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年5月11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总额为人民币16亿元的担保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权董事长根据全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签署担保相关文件。
本次担保合同签署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注:“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8月17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
注册资本:280,000,000元
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人工造林;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森林经营和管护;水生植物种植;花卉种植;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灌溉服务;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汇绿园林为汇绿生态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数据:
单位:元
信用等级:AAA-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
保证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1、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壹仟万元整。本合同规定的2023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1月23日。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展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已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6、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7、保证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债权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债权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证人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债权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保证人应予赔偿。
8、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 (包括债务人及第三人) 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而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对此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六)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宜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7)债权人与保证人采取任何方式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保证人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5、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6、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的,保证人在任何时候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等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不应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追偿权等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如因任何原因,实现了追偿权等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该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7、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或允许债务人转移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可依法在必要范围内向潜在债权受让方或债务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有关资料及信息。债权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向保证人发送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通知。
(七)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3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 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 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 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八)其他说明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不涉及需要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反担保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的担保,考虑了汇绿园林的正常资金需求,并能够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汇绿园林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均在合理的范围内,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担保文件签署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56,220万元,均为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4.3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债务,不涉及相关担保引起的诉讼风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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