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3-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本次诉讼为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红塔资产风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诉讼)
● 涉案的金额:358,263.2933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此案是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代表“红塔资产风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的诉讼,判决结果由“红塔资产风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承担损失或受益,对公司损益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管”)作为原告代表“红塔资产风帆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风帆1号”)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浙江”)、被告北京汇通融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融致”)就侵权责任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红塔资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融浙江、汇通融致共同向红塔资管赔偿投资本金损失31亿元;2.判令华融浙江、汇通融致共同向红塔资管赔偿投资收益损失(计算方法为:16.1亿元自2018年7月12日开始计算,14.9亿元自2018年7月20日开始计算,均按照6.22%/年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482,132,933.3元,2021年1月1日之后以尚未赔偿的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6.22%/年的标准计算至投资本金全部赔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华融浙江、汇通融致共同向红塔资管赔偿律师费损失50万元;4.判令华融浙江、汇通融致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1-3项合计:3,582,632,933.3元。上述诉讼相关情况已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红塔资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41号】,北京金融法院于2023年11月23日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红塔资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54,965元,由红塔资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注:本案受理费实际已由“风帆1号”资产管理计划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红塔资管作为“风帆1号”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诉讼,相关诉讼结果由“风帆1号”资产管理计划承担损失或直接受益,对公司损益无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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