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部分案件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2.3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驳回靳*伟等12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近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初1564号、(2023)粤03民初1703-1707、5426、5428-5432号】(合计12名投资者诉讼,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共涉及12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402.30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3日、2023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累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及《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靳*伟等12名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均没有交易因果关系,对于其诉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由各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系列诉讼事项
公司存在投资者诉讼原金额合计1,110.18万元,涉及24名投资者。其中,1名投资者变更诉请金额为293.16万元(原诉请金额为402.54万元),故变更后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1,000.80万元。
上述案件中,有2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1.2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2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402.30万元,剩余10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或裁定,涉案金额为597.29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及财务数据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驳回靳*伟等12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的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402.30万元。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六、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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