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3-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2727号上海国际会议中心 三楼3CD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刘晓峰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长沈军女士、副董事长宋炯明先生、董事王磊卿先生、董事黄凯先生、独立董事陈清洋先生、独立董事卫哲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王治平先生因公务未能参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嵇绯绯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及班子成员金晓明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及议案二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唐银锋、李彦玢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3-037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根据2021年2月26日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明珠”、“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相关条款,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完成了股份回购,并披露了《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6)。回购期间内,公司实际回购股份52,600,3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回购最高价格9.77元/股,回购最低价格8.74元/股,回购均价9.5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157.78元。
上述回购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若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转让,未实施部分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鉴于东方明珠股份回购完成3年期限即将届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3】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52,600,384股东方明珠股票全部予以注销。
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拟将东方明珠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52,600,384股东方明珠股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方明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6)。
本次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414,500,201股变更为3,361,899,817股,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将由原来的人民币3,414,500,201元变为人民币3,361,899,817元。
二、需债权人知悉的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13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57号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00233
电话:021-33396637
传真:021-33396636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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