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9
转债代码:113582 转债简称:火炬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蔡明通及其一致行动人蔡劲军、蔡纯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蔡明通、蔡劲军、蔡纯纯:
你们作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电子或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3月8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由51.50%下降至41.63%,累计变动比例9.871%。其中,2016年3月8日因蔡明通非交易过户导致合计权益比例减少0.31%,2016年8月26日因火炬电子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你们合计权益比例被动稀释4.15%,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你们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导致合计权益比例减少4.781%,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6月30日,因火炬电子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导致你们合计权益比例被动稀释0.66%,2021年7月1日,因蔡劲军集中竞价增持导致合计权益比例增加0.03%。剔除被动稀释部分,你们于2020年12月1日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你们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2年11月16日,你们才首次披露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并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修订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并向相关人员进行了通报和传达,本次违规原因系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对法规理解存在偏差所致,并非主观故意,且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超额减持公司股票的错误,对本次事项表示真诚的歉意,并承诺回购其违规减持中主动减持的0.061%的股份(按实际减持时的公司总股本计算),同时将因主动超比例减持取得的剩余收益划转归上市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履行完毕上述承诺:蔡劲军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76,200股,占其实际减持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61%,成交总价为7,694,142.00元;并已将其超额减持取得的剩余收益人民币3,497,705.38元划转至公司。
三、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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