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森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9:15至2023年11月29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2人,代表股份381,876,1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6020%。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52,243,0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92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股份129,633,1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72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王好月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1,382,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07%;反对37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8%;弃权120,000股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14%。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增进、王好月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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