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0 证券简称:迈得医疗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19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9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4.7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811.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075.96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735.1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26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413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2019年12月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总计人民币6,421.29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投资建设新项目涉及的超募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936101040061207,截至2023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5台药械组合类智能装备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晓芳、王振华提前一日通知,并在乙方营业时间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二、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三、在监管期间,乙方对所有资料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甲方、丙方之间的纠纷,与乙方无关。司法机关要求对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有义务予以协助,不视作违约。
十四、乙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负责。
特此公告。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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