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3-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万象城V2栋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黄迪先生、独立董事苏锡嘉先生、刘家雍先生、卢生江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马炉光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总经理马秀慧女士、财务总监张雪娟女士、董事会秘书胡兴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陈威如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旭峰、韩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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