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2证券简称:阿特斯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 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推选Xiaohua Qu(瞿晓铧)先生、Yan Zhuang(庄岩)先生、Guangchun Zhang(张光春)先生、高林红女士、Leslie Li Hsien Chang(张立宪)先生、任亦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推选邵军女士、Yang Cha(查扬)先生、杜玉扣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邵军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前述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自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为三年。
二、 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高文琴女士、唐素芳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二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自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为三年。
三、 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前,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仍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向第一届董事会各位董事、第一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1 月30日
附件: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Xiaohua Qu(瞿晓铧)先生,1964年生,加拿大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清华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anitoba(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物理学硕士、University of Toronto(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半导体材料科学博士,是加拿大工程院院士。瞿先生于1997年至2001年历任A Photowatt International S.A.(ATS Automation Tooling Systems, Inc.下属公司)光伏硅材料采购人员、亚太区技术副总裁、光伏战略计划及业务开发总监;于2011年任清华大学的客座教授;于2001年至今,任公司控股股东Canadian Solar Inc.,(以下简称“CSIQ”)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2009年至2020年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瞿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CSIQ的控股股东,通过持有CSIQ、Qianrui Holdings Limited间接控制公司13.09%的股权,瞿先生及其配偶张含冰女士共同控制公司13.33%的股权。除前述情况外,瞿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Yan Zhuang(庄岩)先生,1963年生,加拿大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北方交通大学电器工程学学士、University of Alberta(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和University of Guelph(加拿大圭尔夫大学)市场管理学硕士和应用统计学博士候选人。庄先生于1986年至1989年,任哈尔滨铁路局通信信号厂研发部工程师;于1995年至1997年,任NDP CANADA市场咨询研究统计学家;于1997年至2000年,任中国北京AMI市场研究公司研究总监;于2000年至2006年,任Motorola Inc.(摩托罗拉公司)营销规划亚太区总监和摩托罗拉(中国)技术有限公司市场管理总监;于2006年至2009年,任Hands-on Mobile Ltd.资深副总裁、亚洲区负责人;于2008年,创办INS Research并担任董事;于2009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
截至目前,庄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CSIQ、Qianrui Holdings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0.40%的股权,持有中金阿特斯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阿特斯1号”)3.78%的权益,中金阿特斯1号持有公司47,647,817股份。庄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Guangchun Zhang(张光春)先生,1957年生,澳大利亚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山东工学院(后更名为山东工业大学,后被合并为山东大学)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工学学士,国家光伏装备研发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张先生在1982年至1994年工作于山东工学院,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从1994年至2005年,工作于Pacific Solar和The Centre For Photovoltaic Engineering At The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光伏技术研发中心),从事晶硅光伏技术研发;从2005年至2012年,工作在Suntech Power(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副总裁、高级运营副总裁;于2012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张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CSIQ、Qianrui Holdings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0.27%的股权,持有中金阿特斯1号1.89%的权益,中金阿特斯1号持有公司47,647,817股份。张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高林红女士,196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硕士(EMBA)。高女士于1987年至1993年,任江苏钢绳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法尔胜集团有限公司)团委副书记、技术质量部技术员、测试中心会计;于1994年至2001年,任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于2001年至2007年,任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财务经理兼外派财务总监;于2008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截至目前,高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CSIQ、苏州乾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和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15%的股权,持有中金阿特斯1号3.78%的权益,中金阿特斯1号持有公司47,647,817股份。高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Leslie Li Hsien Chang(张立宪)先生,1954年生,美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张先生获Business School of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商学院)学士,主修会计学。彼为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AICPA,美国会计师协会)、Chartered Global Management Accountant(CGMA,全球特许管理会计师协会)、The New York State Society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NYSSCPA,纽约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及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HKICPA,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张先生于1984年至1994年,先后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之美国纽约及洛杉矶事务所任职,从助理会计师开始直至升任为该美国事务所合伙人;于1994年至2008年,历任中信泰富控股有限公司(现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兼副总经理(CFO),期间于2006年至2008年亦曾担任国泰航空有限公司董事会替任董事;于2010年至2013年,历任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CEO),同期兼任其上市子公司中国再生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副主席;于2011年至2014年,张先生曾任宝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于2014年至今,任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于2021年5月至今,任在香港上市的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于2020年9月至今,任CSIQ独立董事;于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张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任亦樵先生,197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通讯工程系学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Lausanne)经济管理学硕士。任先生于2004年至2009年,任麦肯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高级项目经理;于2010年至2012年,任花旗银行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董事;2014年至2017年,任北京集成电路制造和装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管理合伙人;于2017年至2018年,任开翼私募基金管理南通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于2017年至2022年,任苏州康代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于2017年至2023年5月,任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18年至今,任CDH Investment Advisory Private Limited董事总经理;于2020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任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任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邵军女士,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管理学(会计)博士,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邵女士于1987年至2000年,任辽宁工学院讲师;于2000年至2007年,历任辽宁工业大学副教授、教授;于2007年至2023年,历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更名前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系副主任、院长,曾获上海市课程思政教学名师,校“序伦领军”学者,校教学名师;于2023年至今,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2022年8月至今,任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20年至今,任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女士为特许全球管理会计师(CGMA),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大代表。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上海市松江区统一战线智库专家。先后获得上海市“育才奖”(2009)、宝钢优秀教师奖(2011)、上海市三八红旗手(2013)、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22和2017)、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13)、上海市优秀教材奖(2015)等。
Yang Cha(查扬)先生,1964年生,美国国籍,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现代应用物理系学士、University of Michigan(美国密歇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及博士候选人、St.John's University(美国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拥有美国纽约律师资格。查先生于1996至1999年,先后于RUSKIN, MOSCOU, EVANS & FALTISCHEK, P.C.和WOLF, BLOCK, SCHORR and SOLIS-COHEN LLP任专职律师;于2000年至2001年,任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内容频道总监;于2004年至2005,任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聘首席法律顾问;于2001年至2012年,先后于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于2010年至2019年,先后任华山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色列Aurec Capital、德勤中国、元璞资本的合伙人或投资合伙人;于2013年至2019任Tsinghua Education Foundation(NorthAmerican),Inc.(清华北美教育基金会)总裁;于2020年至今任南京清湛人工智能研究院有限公司理事;于2020年7月至今担任Luckin Coffee Inc.(瑞幸咖啡)的独立董事;于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杜玉扣先生,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凝聚态物理学硕士、中国科学院感光化学研究所物理化学博士。杜先生于1986年至1991年,先后于盐城市冈中初级中学、盐城市大冈镇中学任教师;于1997年至今,历任苏州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于2001年、2005至2006年、2016年至2017年,任Tokyo University of Science,Yamaguchi(日本山口东京理科大学)访问学者;于2020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邵女士、查先生、杜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高文琴女士,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毕业于苏州电力工业学院,后来继续再读于南京大学,人力资源管理。1999年-2001年,工作于常熟辛庄杨园热电厂,2002年至今就职于阿特斯,主要担任质量IQC、体系工程师,制造成本专员,生产计划经理、组件事业部运管总监。
截至目前,高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苏州乾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2%的股权,持有中金阿特斯1号0.38%的权益,中金阿特斯1号持有公司47,647,817股份。高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唐素芳女士,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长期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唐女士于2010年至2014年曾任职于韩华新能源;2014年至今,历任阿特斯集团招聘经理、工厂HRBP负责人、集团人力资源部招聘及HRBP负责人。
截至目前,唐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中金阿特斯1号0.26%的权益,中金阿特斯1号持有公司47,647,817股份。唐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34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度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预计人民币626.4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涉及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86.69亿元(或等值外币)。同时,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经营的需要,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的合同执行及履约事项提供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76.42亿元(或等值外币)。实际担保额度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呼市光伏产业链投资项目担保事项外(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公告》(2023-01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8.0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78%、116%。除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担保人中无公司关联方。
● 本次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情况概述
(一)授信及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为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及子公司拟于2024年度向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预计人民币626.4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 2024 年度日常经营需要,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63.11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授信相关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86.69亿元(或等值外币),履约事项相关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76.42亿元(或等值外币)。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上述申请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授权情况
1、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确定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文件。
2、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担保总额内,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具体调整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
3、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超过本次授权担保额度之后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审议批准。
4、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的有效期为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同时,经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子公司授信及资金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新增履约类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保函业务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尚未使用的授信及担保额度将在2023年12月31日后相应自动失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2(包含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主体,具体根据届时业务需要调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2024年度日常经营需要,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63.11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授信相关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86.69亿元(或等值外币),履约事项相关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76.42亿元(或等值外币)。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但需在公司本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通过的担保总额度范围内进行。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该担保预计及授权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需要,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开展和资金需求,且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额度预计,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除呼市光伏产业链投资项目担保事项外(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公告》(2023-0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8.0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78%、116%。除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预计 2024 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均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开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申请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申请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实际经营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并且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及盈利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2024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结合公司2024年度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促进其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及盈利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该项议案的内容, 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2024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预计2024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是为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1 月30日
附件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附件2:被担保人财务数据和股权情况:
注: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35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
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及反担保对象: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股东Canadian Solar Inc.( 以下简称“CSIQ”)
● 当客户及业务相关方提出担保需求时,公司一般优先考虑直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但考虑到公司主要业务在海外,部分海外优质大客户由于地缘风险、业务习惯及海外操作便利性,往往会希望美股上市公司CSIQ提供担保。
● 因控股股东CSIQ 拟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现根据公司 2024 年度的经营发展需要及融资需求,以及确保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由公司同步对等提供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37.29 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履约事项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14.12亿元(或等值外币),融资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3.17亿元(或等值外币)。该额度主要用于解决公司的融资及业务拓展需求,在该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融资安排及担保额度申请,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除呼市光伏产业链投资项目担保事项外(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公告》(2023-01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8.0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78%、116%。除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本次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情况概述
(一)反担保额度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正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当客户及业务相关方提出担保需求时,公司一般优先考虑直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但考虑到公司主要业务在海外,部分海外优质大客户由于地缘风险、业务习惯及海外操作便利性,往往会希望美股上市公司CSIQ提供担保。为确保交易和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同时符合美国及中国两地有关公司法、证券法和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在该担保额度范围内,由公司同步对CSIQ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公司曾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新增履约类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保函业务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同意基于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为其提供不超过共计64亿美元(折合约446亿元人民币)的反担保额度。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反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约18.76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34.66亿元),且由于该反担保仅适用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履约担保及保函业务担保,上述申请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因控股股东CSIQ 拟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现根据公司 2024 年度的经营发展需要及融资需求,以及确保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由公司同步对等提供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37.29 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履约事项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14.12亿元(或等值外币),融资相关的反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3.17亿元(或等值外币)。该额度主要用于解决公司的融资及业务拓展需求,在该额度范围内由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求进行融资安排及担保额度申请,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Xiaohua Qu(瞿晓铧)、Yan Zhuang(庄岩)、Leslie Li Hsien Chang(张立宪)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该事项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反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Canadian Solar Inc
成立时间:2001-10-22
注册地点:加拿大
公司地址:66 Wellington Street West, 4100, Toronto, Ontario, Canada, M5K 1B7
注册资本:USD 835,543,000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偿债能力:Canadian Solar Inc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与公司关联关系
Canadian Solar Inc.为公司控股股东,截止2023年9月30日持有公司 62.24% 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Canadian Solar Inc.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公司向Canadian Solar Inc.提供反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 (三)历史沿革、主要业务情况
CSIQ由归国太阳能专家Xiaohua Qu(瞿晓铧)博士于2001年创办,2006年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上市,是中国首家登陆美国纳斯达克的光伏一体化企业。集团总部位于加拿大安大略省,成立20余年来,CSIQ通过多元化发展战略和市场布局,成为了光伏和储能系统集成双赛道的行业领导者,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开拓大型光伏电站及储能电站建设运营业务,业务遍及30多个国家,拥有超过2万名员工。CSIQ 为控股型公司,持有包括阿特斯在内的多个运营实体股权。2017年,CSIQ旗下阿特斯基础设施基金(CSIF)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2023年,CSIQ旗下控股子公司阿特斯在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
(四)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注:数据来源为CSIQ公告,按照USDCNY当期时点汇率与平均汇率换算,其中2022年财务数据经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审计。
(五)关联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有CSIQ普通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如下:
注:根据 BlackRock, Inc.向SEC提交的Beneficial ownership report 及加拿大CSIQ提供的股东名册,BlackRock, Inc.的关联方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Ireland Limited、BlackRock Institutional Trust Company, N.A.、BlackRock Investment Management (UK) Ltd.、BlackRock Financial Management, Inc.、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 合计持有加拿大CSIQ的7.40%。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履约事项相关的反担保协议
公司向CSIQ提供与履约事项相关的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如公司控股子公司未能履行CSIQ提供担保的合同项下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针对销售合同和订单:按时交货、质量保证、知识产权未侵权等;2)针对采购合同和订单:按时付款和提货等;3)针对厂房和仓库等设施的租赁合同: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等; 相关业务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及义务由CSIQ承担后,CSIQ有权向公司追偿。实际以每次反担保发生时,具体签署并生效的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协议为准。
(二)融资相关的反担保协议
公司向CSIQ提供与融资相关的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为: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发生违约行为(包括该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形、披露信息不真实、保函被索赔后未能向保险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等),导致其贷款合同、保函合同项下的相关支付和赔偿责任及义务由CSIQ按照其出具的担保对银行、海外保险公司承担后,CSIQ有权向公司追偿。实际以每次反担保发生时,具体签署并生效的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协议为准。
四、提供反担保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信用,助推融资业务顺利推进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外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2024 年经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公司因此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对象CSIQ资产质量良好、经营情况稳定,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呼市光伏产业链投资项目担保事项外(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光伏产业链扩充及配套项目的公告》(2023-01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58.0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78%、116%。除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外,公司未对其他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六、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6票,其中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基于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拟为其提供不超过437.29亿元的反担保额度,有利于公司业务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基于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拟为其提供不超过437.29亿元的反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为准。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基于控股股东CSIQ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拟为其提供不超过 437.29亿元的反担保额度,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及融资事项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反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是为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新增履约及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11 月30日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33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公司关联交易将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预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59,84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6,783万元)。
现根据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在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基础上增加对其控股股东Canadian Solar Inc.(以下简称“CSIQ”)及其下属企业(不含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399,877万元。同时根据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执行情况,预计公司 2024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总金额不超过1,336,136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Xiaohua Qu(瞿晓铧)、Yan Zhuang(庄岩)、Leslie Li Hsien Chang(张立宪)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宜是正常的业务需要,各项关联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增加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宜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参考市场价格定价,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增加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预计额度内执行相关事宜。
(二)本次增加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三)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注: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截至2023年9月实际发生的与控股股东间的关联交易与2023年预计关联交易差异较大,主要因为2023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上市前公司关联方需求和业务开展进行的初步判断,实际业务中,控股股东订单需求根据自身项目开发进度动态调整,较难实现准确预计;上市后,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遵循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原则,采用市场化定价机制,减少非必要关联交易的发生,从而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Canadian Solar Inc.
1.成立时间:2001-10-22
2.注册地点:加拿大
3.公司地址:66 Wellington Street West, 4100, Toronto, Ontario, Canada, M5K 1B7
4.注册资本:USD 835,543,000
5.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Canadian Solar Inc资产总额为 6,293,998万元,净资产为1,606,520 万元,2022 年 1-12 月实现营业收入5,201,588 万元,归母净利润167,128万元。(根据Canadian Solar Inc公告,按照USDCNY当期时点汇率换算)
7.关联关系:该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23年9月30日,CSIQ持有阿特斯62.24%股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8. 履约能力: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前次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能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各项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等。
公司关联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增加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能充分利用各方拥有的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与合作共赢,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上述预计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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