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转债代码:110048 转债简称:福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6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2月7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2月7日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福能转债),将于2023年12月7日支付自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能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福能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48。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28.3亿元。
(六)发行数量:283万手(2,830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
(九)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8年12月7日。
⑵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⑶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⑷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18年12月13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6月14日至2024年12月6日止)。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为8.69元/股,最新转股价为5.57元/股。
(十三)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债的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六)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七)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付息为福能转债第五年付息,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8%(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福能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6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2月7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12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福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福能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8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4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福能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8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福能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8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5号福建外贸大厦29层
联系人:汪元军、郑怡
电话:0591-86211285
传真:0591-8621127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保荐代表人:朱翔坚、汪颖
电话:021-5899189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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