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三十二):主板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四)

  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深市主板改革后的相关规则变化和投资风险点,深交所投资者服务部推出《主板投资入市手册》。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主板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内容。

  1.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板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年报中将就哪些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答: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规定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表决权差异安排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

  2.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如何行使特别表决权?

  答: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上述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深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予以改正。

  3.特别表决权股份需要登记吗?

  答:上市公司或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深交所及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和转换成普通股份登记事宜。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