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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版)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下转C4版)

  (上接C2版)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深交所主板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方式

  1、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2,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120】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兴欣新材”,股票代码为“00135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3、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下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及一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所属或其管理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2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00万股。

  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2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80.0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0.00%。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23年12月1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应通过国盛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investor.gszq.com/)在线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

  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12月1日(T-7日)至2023年12月5日(T-5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路演推介过程全程录音;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记录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12月11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内,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参阅2023年12月8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符合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12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同时,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注册的银行账户等申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12月4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于2023年12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国盛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https://investor.gszq.com/)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工作,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之(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6、若配属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12年5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须在2023年12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8、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证券投资产品。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11月30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1月2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个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后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兴欣新材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1、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于2023年12月5日(T-5日)中午12:00前在国盛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写并提交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及资产规模报告等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国盛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网址:https://investor.gszq.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并通过系统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及资产规模报告等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2、提交方式

  登录网址https://investor.gszq.com/(推荐使用Google Chrome谷歌浏览器),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系统登录及操作问题请致电咨询 13901868588,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咨询021-38125628、021-38124105、021-38124170,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

  已注册投资者,请使用协会投资者编码和密码登录系统。新用户请先注册后登录,需使用协会备案的5位投资者编码进行注册,填写投资者信息时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与协会备案信息一致。

  第二步:信息维护

  登录系统成功后,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关联方项不适用请将信息项全部填写“无”或选择“不适用”后进行承诺信息勾选。

  第三步:参与项目

  点击“首页”,选择“项目名称”,点击“参与”,在配售对象选择窗口勾选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选择好配售对象后点击“确定”按钮。

  说明:网下投资者如未勾选并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将无法参与本次项目。请到“我的账户”-“配售对象”中查看已关联的协会备案配售对象,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请到“我的账户”-“配售对象出资人”确认是否已填写配售对象出资人,若未填写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参与项目时将无法选择到相关配售对象产品。

  第四步:承诺函和资格核查材料的提交

  在项目参与详情界面中,投资者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核查材料。具体如下: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下载材料模板”对应的“下载模板”按钮,下载《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模板,完成盖章后点击“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对应的“选择文件”按钮,将扫描件进行上传。

  (2)《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点击“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线上填报)”对应的“编辑”按钮可修改已填报的关联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导出PDF”按钮可下载《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完成盖章后点击“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对应的“选择文件”按钮,将扫描件进行上传。

  (3)《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表》: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点击“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线上填报)”对应的“编辑”按钮可修改已填报的出资人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导出PDF”按钮可下载《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表》,完成盖章后点击“出资人信息表”对应的“选择文件”按钮,将扫描件进行上传。

  (4)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第五步:资产证明文件的提交

  所有投资者均需向国盛证券提交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等。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等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中的总资产金额与PDF盖章版及其他证明材料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1月30日)总资产和该配售对象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1月29日,T-9日)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证明文件的具体步骤如下:

  (1)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格式)

  点击“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格式)”对应的“下载模板(空模板)”或“下载模板(带已参与产品信息)”按钮下载模板进行填写,投资者填写完毕后,点击“导入文件”按钮,将《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上传至系统即可。

  (2)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扫描件)

  点击“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对应的“选择文件”按钮,投资者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文件。

  投资者提交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报告,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1月29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2023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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