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拟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披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所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3-07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南京西路768号405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松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6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刘信义、管蔚、钟茂军、陈华、王文杰、张崭、张义澎、安洪军,独立董事丁玮、李港卫、王国刚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公司监事吴红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喻健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公司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2023-2025年度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自即日起,浦永灏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一致。李港卫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回避表决的情况如下:
在表决议案1时,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联系人及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霄琳、杨小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 报备文件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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