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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3-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三路4号宝捷讯工业园联赢激光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韩金龙先生主持会议。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谢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昱菡、曹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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