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8 证券简称:巨人网络 公告编号:2023-临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655号。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孟玮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795,093,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47%。
(1)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795,093,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34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29,314,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129,314,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4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与会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074,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9,295,1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1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7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19%;反对27,018,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295,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065%;反对27,018,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68,075,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19%;反对27,018,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2,295,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065%;反对27,018,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笛鸣、曹竞宇
3、见证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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