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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40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30日以电话、传真及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定于2023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审议及表决监事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顺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整,为有效解决公司存在的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来化解债务风险,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推进公司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整,为有效解决公司存在的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来化解债务风险,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推进公司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4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 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应向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集团”)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120,83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绿叶集团支付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担保费用17,000元、诉讼费用48,574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22,916.67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绿叶集团支付2019年9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担保费用8,500元、诉讼费用29,093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利息18,33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绿叶集团支付2019年8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确认公司应向绿叶集团支付担保费用7,500元、诉讼费用25,378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三份《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绿叶集团基于上述三份《民事调解书》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下合称“调解债权”。公司尚未向绿叶集团支付调解债权对应款项,海洋集团等也尚未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绿叶集团协商,绿叶集团同意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7.5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 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宝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袁会先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54306X7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生物医药、健康医疗、海洋生物、生物农业和其他相关行业的投资,生化产品、生物制品、诊断试剂、海洋生物技术、农业生物技术、电脑及网络工程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刘殿波持有70%、杨荣兵持有15%、袁会先持有15%。

  绿叶集团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绿叶集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债务重组方案

  绿叶集团同意豁免对公司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公司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已经取得债权人绿叶集团的书面认可,绿叶集团已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四、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会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26554306X7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鉴于: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乙方进行预重整;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对乙方进行重整。

  2.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系乙方股东,对乙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120,83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甲方支付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用17,000元、诉讼费用48,574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乙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4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的利息22,916.67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甲方支付2019年9月1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用8,500元、诉讼费用29,093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乙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13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的利息18,33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甲方支付2019年8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确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用7,500元、诉讼费用25,378元;确认海洋集团等对乙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三份《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甲方基于上述三份《民事调解书》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以下合称“调解债权”。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调解债权对应款项,海洋集团等也尚未对东方海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鉴于乙方已进入破产重整,在乙方破产重整程序中,甲方对乙方的调解债权金额以经管理人认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下称“破产债权”)。

  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 甲方同意豁免对乙方享有的部分破产债权(最终将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准确定豁免金额),该豁免金额相应抵偿海洋集团对乙方的等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 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债权豁免实现后,乙方就豁免的债权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但就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抵偿金额,甲方有权要求海洋集团对其进行清偿。

  三、 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其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四、 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需)。

  五、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 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乙方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本协议约定的债务豁免自始无效,甲乙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乙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九、 本协议壹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有效解决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重整工作。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来进行债权债务重组,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六、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与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等各方《关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23年2月6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关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风险提示

  1、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3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以电话、传真及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定于2023年11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审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代行)黄治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整,为有效解决公司存在的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来化解债务风险,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推进公司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正在进行重整,为有效解决公司存在的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来化解债务风险,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推进公司重整程序顺利进行,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规定公司需将对此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绿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 东洋     公告编号:2023-14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法院已裁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 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3.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20年6月29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或“原控股股东”)归还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0,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仍有大量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归还。

  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下称“建设银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65,033.5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仓北村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804005号、804006号、804007号、804008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2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及编号为DYHT2015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确定的其他债权余额范围内以最高额2,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46,625.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28日,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442,945.8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仓北村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804005号、804006号、804007号、804008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2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及编号为DYHT2015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确定的其他债权余额范围内以最高额2,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94,014.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28日,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65,033.5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仓北村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804005号、804006号、804007号、804008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2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及编号为DYHT2015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确定的其他债权余额范围内以最高额2,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46,625.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28日,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公司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49,427,265.42元、利息1,059,538.8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49,427,265.4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被告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房地产折价或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2,1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①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内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2号];②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内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3号];③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1号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4 号];④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内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5 号];(3)被告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97,097.69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20年8月20日,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建设银行将其在上述四份《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应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均转让给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享有该等债权自2020年3月31日24:00起的收益,并承担自2020年3月31日24:00起与该等债权相关的风险和费用。

  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基于上述四份《民事判决书》及其对应的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债权转让协议》对公司等享有债权。

  东方海洋集团已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的50%,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经与债权人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协商,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同意其部分债权(不低于20,102.94万元),由海洋集团代为承担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海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截止公告日,海洋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7.58%,海洋集团为公司原控股股东,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车志远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之日起生效。如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本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公司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 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29层、30层

  法定代表人:张希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901474U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金融资产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债务重组方案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前提下,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同意其部分债权(不低于20,102.94万元),由海洋集团代为承担偿还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海洋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债务重组协议》已经取得债权人中国信达山东分公司的书面认可,中国信达烟台分行已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同意签署,无须其他方授权审批。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希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901474U

  乙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4690418Q

  鉴于:

  1.乙方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经其他债权人申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受理破产预重整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预重整。

  2.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乙方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下称“建设银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65,033.5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乙方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仓北村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804005号、804006号、804007号、804008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2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及编号为DYHT2015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确定的其他债权余额范围内以最高额2,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46,625.16元,保全费5,000元,由乙方、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28日,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乙方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442,945.8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乙方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仓北村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804005号、804006号、804007号、804008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2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及编号为DYHT2015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确定的其他债权余额范围内以最高额2,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194,014.73元,保全费5,000元,由乙方、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28日,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乙方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65,033.5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乙方抵押的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仓北村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804005号、804006号、804007号、804008号)和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州国用(01)字第202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及编号为DYHT2015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确定的其他债权余额范围内以最高额2,1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46,625.16元,保全费5,000元,由乙方、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共同负担。

  2020年10月28日,烟台中院作出“(2020)鲁06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乙方偿还建设银行借款本金49,427,265.42元、利息1,059,538.82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49,427,265.4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2)确认建设银行对被告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房地产折价或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额2,1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①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内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2 号];②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内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3号];③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1号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4 号];④坐落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蓝德路6号内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8)烟台市莱不动产权第0001915 号];(3)被告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分别为与编号为DFHY-BZ-201506、BZHT-2018-01、BZHT-2018-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余额合计不超过28,000万元;(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97,097.69元,保全费5,000元,由乙方、海洋集团、车轼、宋政华、烟台山海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020年8月20日,建设银行与甲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甲方于2020年6月15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建设银行将其在上述四份《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应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均转让给甲方,甲方享有该等债权自2020年3月31日24:00起的收益,并承担自2020年3月31日24:00起与该等债权相关的风险和费用。

  甲方基于上述四份《民事判决书》及其对应的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以及《债权转让协议》对乙方等享有债权。

  3.鉴于乙方已进入破产预重整,在乙方破产(预)重整程序中,甲方对乙方的债权金额以经(临时)管理人认定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下称“破产债权”)。

  为此,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合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重整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其部分债权(不低于20,102.94万元),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承担偿还义务,乙方不再承担偿还义务。该等金额相应解决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 本协议第一条实现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清偿义务。

  三、 本协议任一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以及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知晓的其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非因一方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但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四、 甲方在签署、履行本协议期间,需严格做好涉及乙方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乙方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其他方赔偿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六、 如发生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充分友好协商以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 非经各方充分友好协商并达成相关书面协议,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八、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适用于法人)、本人签名(适用于自然人)之日起生效。如重整计划未成功实施(重整计划成功实施的条件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的重整计划成功实施说明确定),本协议约定自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恢复原状,乙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九、 本协议壹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有效解决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重整工作。公司决定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来进行债权债务重组,从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促进重整工作,并有效解决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六、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与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等各方《关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于2023年2月6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与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各方《关于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风险提示

  1、烟台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3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债务重组协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3.《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ST东洋         公告编号:2023-143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审议事项合法、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公司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的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1、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2、上述议案已经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及车轼均需回避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如下:

  1、 登记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 登记地点及会议咨询: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

  邮政编码:264003

  联系电话:0535-6729111

  传    真:0535-6729055-9055

  3、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

  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包括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等,下同)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东可以信函(信封上须注明“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信函或传真须在2023年12月12日17:00之前以专人递送、邮寄、快递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证券部,恕不接受电话登记。

  (4)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5)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本通知之附件2。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预计为半天。

  5、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6、会务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8号证券部

  邮政编码:264003

  联系人:吴俊

  联系电话:0535-6729111

  传    真:0535-6729055-9055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86,投票简称:海洋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2023年12月18日9:15至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 HYPERLINK “http://wltp.cninfo.com.cn/“ http://wltp.cninfo.

  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指示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23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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