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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起步         公告编号:2023-1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202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2023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2023年12月1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2号)。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

  周建永,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青田县。

  章利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陈章旺,男,1984年8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福安市。

  吴剑军,男,1979年10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武义县。

  依据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起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6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起步股份 2018、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

  起步股份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起步股份通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8年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虚增营业收入6,947.8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97%;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0.39%。2019年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虚增营业收入18,190.5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11.94%;虚增营业成本11,599.1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591.33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37.42%。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虚增营业收入10,948.6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9.54%:虚增营业成本6,911.2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37.3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0.30%。

  (二)股份代持未披露行为

  2016年12月13日,起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4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章利民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上述4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起步股份股票合计2,000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利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4人有权要求章利民回购股份。上述4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理。周建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2016年,结束于2019年。2,000万股代持股份占 2018年、2019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4.26%。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二、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情况

  2019年7月31日,起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议案。2019年8月16日,起步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债发行。2020年1月9日,起步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年3月4日,起步股份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2,000万元可转债,期限6年。2020年4月8日,起步股份公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明确本次可转债规模为52,000万元。2020年4月10日,起步股份发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明确本次发行共募集 52,000 万元可转债。

  (二)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起步股份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起步股份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6,947.84万元、5,060.4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3,181.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1,879万元,2018年、2019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0.39%、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上述违法事实,有起步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和公开发行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采购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服务器全量备份电子数据、道讯系统相关数据、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财务资料、工商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报审计重点问题汇报、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和吴剑军在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起步股份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起步股份主要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上述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吴剑军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其他责任人员。

  我会认为,起步股份上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和吴剑军在起步股份上述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对起步股份上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为起步股份实际控制人,是起步股份主要负责人,其应对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上述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吴剑军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上述发行文件中签字确认,是其他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起步股份申辩意见

  1.现有行政处罚证据,既无法证明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存在虚构业务情形,也无法准确反映起步股份虚构业务的具体金额。2.起步股份原实控人章利民与梁某进等主体实为借贷关系,而非股权代持。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定类似安排应属无效,起步股份对此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而且,起步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始终未将“股份代持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起步股份不知情也无从披露“股份代持事项”,不应承担信息披露行政责任。3.即便按照证监会认定的虚增部分进行追溯调整,起步股份仍满足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标准。按照证监会既往稽查、处罚实践标准,起步股份不构成欺诈发行。4.如证监会坚持认定起步股份可转债发行构成欺诈发行,亦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据旧《证券法》认定和处罚,而不应适用新《证券法》。5.恳请证监会充分考量起步股份实际情况,不认定起步股份可转债构成欺诈发行,或者适用旧《证券法》认定、处罚。

  (二)周建永申辩意见

  1.周建永对于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情况完全不知悉。2.周建永作为总经理,已经就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签字,以及相应公开发行文件中的签字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3.章利民与梁某进等4人签订的4份《协议书》实质系借款合同,其与该等人员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周建永不存在知悉股份代持行为未披露的情况。4.本案中对周建永罚款1,000 万元并采取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明显过重,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三)章利民申辩意见

  1.章利民与梁某进等4人签订的4份《协议书》实质系借款合同,其与该等人员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存在知悉股份代持行为未披露的情况。2.章利民对于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及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情况完全不知悉。3.章利民作为时任董事长,已经就年度报告及相应公开发行文件中的签字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4.章利民在知悉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及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情况后,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本案中对章利民罚款500万元并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过重,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四)陈章旺申辩意见

  1.陈章旺虽为起步股份对外披露的财务总监,但实际上并非起步股份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系挂名财务总监(工具人角色)。起步股份财务方面实质上的管理权及决策权并不在陈章旺,而在于邹某军。2.本案存在大量的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陈章旺并非起步股份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3.在本次违法、违规事项中,陈章旺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陈章旺在这个过程中是被动的,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且不存在故意实施违规行为或者明知违规行为而不予指明之情形,已履行力所能及的勤勉尽责的义务。4.陈章旺未从违法、违规事项中获益。陈章旺仅为挂名财务总监,即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是受其上级领导指示,属于负次要责任的人员,依法可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此,贵会对拟对陈章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偏重。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五)吴剑军申辩意见

  1.在本次违法违规事项中吴剑军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已力所能及之勤勉尽责。2.吴剑军未从违法违规事项中获益。3.考虑到吴剑军在起步股份 2018年至2020年,历年所得年薪仅三十余万,恳请证监会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关于起步股份

  1.现有行政处罚证据,足以证明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存在虚构业务情形及相关具体金额。一是道讯系统2020年造假数据与 2018、2019年异常数据特征一致,核心是虚构业务不符合正常业务流程所需要的时间;二是起步股份业务人员的证言证明不论何种模式,起步股份真实业务流程从录入采购需求即采购合同到商品出库所需要的时间不会少于7天;三是2018年、2019年起步股份销售回款存在资金循环印证公司存在财务造假;四是起步股份自认 2018、2019年与2020年的虚假经营数据存有共同特征,但其始终未对2018、2019年异常经营数据未作出合理解释;五是起步股份始终未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我会认定其2018、2019年造假数据系真实存在。

  2.章利民与案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涉及股权2,000万股,涉及金额1亿元,使得时任董事长、实控人章利民部分股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时任总经理周建永亦知悉该事项。在起步股份的时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均知悉该事项的情况下,就此起步股份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即构成欺诈发行,据此,是否满足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标准与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行为并无直接关联,起步股份构成欺诈发行。且关于欺诈发行行为,起步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虽然已于2020年1月9日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但2020年4月8日,起步股份公告《募集说明书》,公告公开发行文件的行为发生在《证券法》实施后,发行行为尚在进行中,故对此应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

  综上,对起步股份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对周建永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涉案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起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周建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对章利民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与案外人员签订《协议书》,应予披露但未披露。章利民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起步股份主要负责人,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应对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综上,对章利民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对陈章旺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起步股份涉案造假行为,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起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陈章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五)对吴剑军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起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吴剑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上述申辩人的任职时长、知悉程度、参与程度、作用大小、配合调查情况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起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章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陈章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吴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2,000万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5,200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永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章利民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陈章旺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吴剑军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700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章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陈章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五、对吴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另外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建永作为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建永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章利民作为起步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上述年报及发行文件中签字确认,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陈章旺直接参与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章利民、陈章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公司收到的《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股票“ST起步603557”及衍生品可转债“起步转债113576”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投资者可以依法维权,公司将积极配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尽快更正差错,积极整改。公司会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有关人员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后续事项及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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