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23-07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货款19,714,177.61元及案件受理费140,085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因销售合同纠纷将芜湖市开恒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恒金属”)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法院”),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生,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2JN35U
住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南路21号
被告:芜湖市开恒金属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翠,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8NH41C00
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南湖路万达物流园区东区B3幢62号三层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12月份以来进行过多次贸易往来。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了价值54,291,549.93元的货物,截止目前,被告向原告共支付货款34,577,372.32元,尚欠原告到期货款19,714,177.61元。原告分别于2023年4月、5月、6月、7月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告知函,告知函中明确了欠款事实以及欠款金额,被告予以认可并进行了盖章确认,但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欠款。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9,714,177.61元欠款;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经开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0291民初3005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恒金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科铜业支付货款19,714,177.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40,085元由被告开恒金属负担。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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