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3-1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厦门市联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联蕴”)通知,厦门联蕴已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事宜。
厦门联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同时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9,679,344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即2,271,759,206股)的0.43%。近日因平台解散,厦门联蕴所持股份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各合伙人名下,相关手续已于2023年11月30日办理完毕。现已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厦门联蕴证券非交易过户情况
注:北海瑞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瑞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先生控制的公司。本次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后,北海瑞悦持有公司股份2,262,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023年11月30日,北海瑞悦将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该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能投集团有权行使公司25.44%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仍为公司唯一控股股东。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厦门联蕴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股东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股东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股东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厦门联蕴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因厦门联蕴解散,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承诺,将继续履行厦门联蕴的上述承诺。
注:公司未出现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股票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因此不适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厦门联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同时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该平台无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北海瑞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王金发先生、高级管理人员梁才发先生和易菱娜女士通过该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平台与前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因厦门联蕴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管,将继续履行所需遵守的各项规定。
3、本次厦门联蕴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能投集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3-101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自2023年5月4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及2023年5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及《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31)。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11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股份2,751,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即2,271,759,206股)的0.12%,回购成交最高价格为14.84元/股,最低价格为13.834元/股,支付资金总金额为40,025,912.23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止,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7,695,293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78%,回购成交最高价格为17.99元/股,最低价格为13.834元/股,支付资金总金额为284,090,266.02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3-103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智能”“公司”)股东北海瑞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瑞悦”)将其所持有的明阳智能2,262,876股,占公司总股本(即2,271,759,206股)0.10%的股份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明阳智能控股股东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能投集团将控制公司25.44%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能投集团仍为公司唯一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暨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北海瑞悦原先为公司关联股东厦门市联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联蕴”)的合伙人,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先生控制。厦门联蕴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同时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经平台合伙人决议决定解散注销,其持有的明阳智能股份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各个合伙人名下。上述证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北海瑞悦直接持有明阳智能2,262,876股,占公司总股本(即2,271,759,206股)的0.10%。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2)。
非交易过户当日(即2023年11月30日),北海瑞悦将其所持有的明阳智能2,262,876股,占公司总股本(即2,271,759,206股)0.10%的股份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能投集团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表决权委托”)。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能投集团有权行使公司25.44%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仍为公司唯一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2022年12月15日,公司原共同控股股东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以下简称“Wiser Tyson”)、First Base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First Base”)、Keycorp Limited(以下简称“Keycorp”)、厦门博惠蕴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惠蕴成”,原共青城博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山瑞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山瑞信”)将其所持有的合计375,666,412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即2,272,085,706股)16.53%的股份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能投集团,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22)和《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鉴于此,本次表决权委托前后,相关主体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本公告所涉合计数与各分项数之和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表决权委托各方的基本情况
1委托方/甲方:北海瑞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YYF25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注册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湖北路288号北海红树林现代金融产业城-北海国
际金融中心12#楼二层C17
2受托方/乙方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64946098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39号之二359室
3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的说明
上述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互为关联方。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表决权委托
1.1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合计2,262,876股)(以下简称“授权股份”)的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甲方自身,在委托期限内,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1.1提交包括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1.1.2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
1.1.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1.1.4其他与股东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相关的事项。
1.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授权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1.3各方在此确认,原则上甲方不再就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监管机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或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要求的,甲方仍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2委托期限
2.1本协议所述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始,至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委托终止日止。
2.2任一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关系的终止日自下列情形中孰早发生者为准:
(1)该一方委托方与受托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协议;
(2)该一方委托方对授权股份进行依法处分且该等股份不再登记至其名下之日。
其他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表决权委托关系不因上述该一方委托方与受托方委托关系的终止而发生变化。
3委托权利的行使
3.1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甲方不得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妨碍乙方行使委托权利。
3.2如果在委托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如授权股份实现质押致使所有权转移等)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3乙方在行使甲方所委托的股东权利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则,并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4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委托权利转委托其他方行使。
4免责与补偿
4.1乙方因拥有或者行使委托权利所产生的相关后果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或判决等、上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上市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以及因甲方自身原因损害上市公司或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等不可归责于乙方情形的除外。
5违约责任
5.1各方同意并确认,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其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权益变动后,能投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做的承诺和义务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权益变动未导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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