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3-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1日、2020年12月26日、2023年9月14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2023)鲁13执恢84号《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万连步、李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918号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日向临沂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临沂中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查明,临沂市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做好上市公司纾困工作,妥善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6月13日专门召开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债权人委员会专题会议,会议中各债权人与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债务清偿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会后作出了(2022)第3号和(2022)第11号会议纪要。参会各方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意见没有提出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参加了会议。
临沂中院认为,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要,系各方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参与形成,已就债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该会议纪要可以视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作为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方案,双方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方案清偿债务,因此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3执恢84号案件(即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918号调解书)的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鲁13执恢84号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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