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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签署 《智能新能源汽车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编号:2023-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对双方合作模式的约定,后续项目合作以签订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为准,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构成影响。

  一、 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终端)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城路2号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通信及电子产品、计算机、卫星电视接收天线、高频头、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前述产品的配套产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发、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佣金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双方于2023年12月1日在合肥签署了该合作协议。

  (三)签订合作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无需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四)签订合作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无需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 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是一家集商用车、乘用车及动力总成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及相关多元业务于一体的知名综合汽车厂商,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协议时无影响江淮汽车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协议能力的任何法律障碍或重大事件。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终端”)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终端设备供应商,产品全面覆盖手机、无线宽带终端、智能家庭终端和终端云等,在终端产品定义、研发技术、品牌、销售、服务等方面具备行业优势地位,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协议时无影响华为终端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协议能力的任何法律障碍或重大事件。

  就全新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的合作事宜,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形成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合作内容

  鉴于华为终端在用户领域拥有打造高端产品的成功经验,江淮汽车将与华为终端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双方将基于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在产品开发、生产制造、销售、服务等多个领域全面合作,着力打造豪华智能网联电动汽车,通过合作车型不断的升级、迭代,满足用户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更高需求和期望,最终赢得用户的青睐和厚爱。

  2、 职责和分工

  为确保合作车型按照约定的计划按时上市,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分工和配合,同时,双方承诺将按照约定的职责和分工充分保障本协议下合作项目各阶段的资源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产线资源、供应链资源和资金等。

  2.1产品开发:合作车型的产品开发由江淮汽车总体负责,具体分工以华为终端和/或关联公司与江淮汽车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2.2生产制造:江淮汽车负责打造先进的生产基地,充分发挥江淮汽车在先进制造领域的优势,依托工业互联网和成熟的制造管理经验为用户提供智能制造全方面解决方案,并借助华为终端在相关领域的优势,构建先进制造能力,从而实现合作车型的高效交付。

  2.3   销售:鉴于华为终端拥有全球化的销售网络、强大的品牌营销和用户运营能力,江淮汽车同意华为终端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提供合作车型的销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营销、销售、用户及生态运营。针对合作车型的出口业务需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2.4   服务:为了实现高效、便捷和高质量交付,华为终端与江淮汽车将围绕合作车型共同搭建“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

  3、 组织及运作

  3.1   华为终端与江淮汽车高层建立定期互访机制。定期开展市场信息、行业动态、技术创新、营销经验等方面的交流,并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进行合作:

  (1)在内部分别设立合作工作组,由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具体对接、协调、推动合作事项并组织实施,并建立周例会机制。

  (2)为加强交流合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并建立例行会议协商机制,联合制定项目整体战略合作管理办法,共同推进项目落地实施。

  (3)针对具体项目可开展联合市场调研、联合市场推广,发挥双方优势资源,共同拓展优质市场,实现互利共赢。

  (4)共同建立市场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利益。

  4、 知识产权

  4.1  在本项目合作之前,华为终端拥有的背景知识产权归华为终端所有;江淮汽车拥有的背景知识产权归江淮汽车所有。

  4.2   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由华为终端独立开发的或完全由华为终端提供的任何技术、工具、设施、人员、设备、参数、数据、要求(包括设计、技术、测试及质量要求,及其各自的文档)及技术诀窍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其衍生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数模、图纸或文件体现,以及体现或嵌入于产品或服务中的软件等,属于华为终端作品(以下简称“华为终端作品”);华为终端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华为终端所有。

  4.3   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由江淮汽车独立开发的或完全由江淮汽车提供的任何技术、工具、设施、人员、设备、参数、数据、要求(包括设计、技术、测试及质量要求,及其各自的文档)及技术诀窍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其衍生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数模、图纸或文件体现,以及体现或嵌入于产品或服务中的软件等,属于江淮汽车作品(以下简称“江淮汽车作品”);江淮汽车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江淮汽车所有。

  4.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任何条款都不能被解释为一方对另一方明示或默示的授予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

  4.5   其他本协议未明确的知识产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归属、许可和收益等),后续由双方友好协商确认;若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4.6   如一方违反本条款的相关约定,违约方应负责消除对守约方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

  5、 违约责任

  5.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将使另一方免于承担政府机构、用户或第三方施加的,由于:

  (1)   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

  (2)   一方未能遵守在本协议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或

  (3)   一方未能遵从法律法规,而导致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责任、义务、成本、费用、处罚、罚款、没收以及裁决的不利后果。

  5.2   一方应赔偿并保障另一方免于承担上述情况所致的任何政府机构施加的或任何用户、第三方主张的任何和所有索赔、债务、责任、费用、处罚、罚款、没收费用和判决费用,包括律师费。

  5.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因违反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后续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5.4   若由于任一方或其关联公司原因导致对方品牌声誉及商誉受损,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6、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纠纷或争议,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6.3   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6.4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判定无效,除被认定的无效条款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10年内有效,经协议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司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此后如本协议期满,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三、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构成影响。

  四、 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是对双方合作模式的约定,后续项目合作以签订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为准,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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