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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下转C3版)

  (上接C1版)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注:1、2023年12月13日(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2023年12月5日(T-6日)至2023年12月7日(T-4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时,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见证律师与投资者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2023年12月12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12月11日(T-2日)刊登的《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首发承销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及《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即原网下IPO申购平台CA证书)。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12月6日(T-5日)为基准日,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12月5日(T-6日)至2023年12月7日(T-4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银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https://investor.bocichina.com)在线提交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银证券联系。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3年12月7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6、机构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7、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除满足机构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3)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应于2023年12月7日(T-4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8、个人投资者注册为网下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2)具备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投资交易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且具有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记录,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天(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不满三次;

  (4)具备专业证券研究定价能力,应具有科学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能够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5)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为C4级(含)以上;

  (6)具有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首发证券研究定价、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

  (7)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9、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和网下发行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23,4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9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总资产金额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1月30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2月1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孰低值。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于2023年12月5日(T-6日)至2023年12月7日(T-4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中银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https://investor.bocichina.com),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明细表(Excel格式)、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重要提示:已有账号用户登录系统后需首先到“我的账户”中检查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有)的完整性。新用户需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编码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并登录系统后,需首先到“我的账户”中填写投资者关联方、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有)。新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系统提交方式如下:登录网址:https://investor.bocichina.com(推荐使用Google Chrome谷歌浏览器,请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中手动输入该登录网址),网页右上角登录前可下载《账号注册指南》,登录后可下载《系统操作指南》。系统登录及操作问题请致电咨询13901868588,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咨询010-66578999(咨询时间9:00-12:00,13:00-17:00)。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

  已注册投资者,请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编码和密码登录系统。新用户请先注册后登录,需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5位数投资者编码进行注册,填写投资者信息时,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需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信息一致。

  第二步:信息维护

  登录成功后,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关联方项不适用,请将信息项全部填写“无”或选择“不适用”后进行承诺信息勾选。

  第三步:参与项目

  点击“首页”,选择“宏盛华源”,点击“参与”,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选择好配售对象后点击“确定”按钮。在项目参与界面中,上传投资者资料:

  1、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下载模板”下载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选择文件”将加盖公章后的网下投资者承诺函(PDF或JPG格式)上传系统;

  2、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投资者及关联方信息表。点击“编辑”线上填写投资者以及关联方信息表;完成后点击“导出PDF”,加盖公章后,点击“选择文件”将加盖公章后的关联方基本信息表(PDF或JPG格式)上传系统;

  3、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点击“编辑”,线上填报相应配售对象的出资方信息,完成填写后,点击“导出PDF”将填写完成的出资方信息表导出,每页盖章后,点击“选择文件”,将加盖公章后的出资方信息表(PDF或JPG格式)上传系统;

  4、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盖章扫描件;

  5、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均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盖章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

  注意事项:如未勾选并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将无法参与本次项目。请到“我的账户”-“配售对象”中查看已关联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配售对象,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请到“我的账户”-“配售对象出资人”确认是否已添加配售对象出资人,若未添加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参与项目时将无法选择相关配售对象产品。

  第四步:资产证明材料提交

  1、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明细表(Excel格式)

  点击“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明细表(Excel格式)”对应的“下载模板(空模板)”或“下载模板(带已参与产品信息)”按钮,投资者将填写完毕后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明细表》(Excel格式)电子版上传至系统即可,无需单独提交该文件的盖章扫描文件。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1月30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2月1日,T-8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并确保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明细表》(Excel格式)电子版与其提供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保荐人(主承销商)如发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明细表》(Excel格式)电子版中的资产规模,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2、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报告等材料,其中:

  (1)对于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证券投资账户等的,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2月1日,T-8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2)对于配售对象为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的,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3)对于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应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4)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账户,应由证券公司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业务专用章(包括但不限于柜台业务专用章)。证券公司原则上应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1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以及资金账户资金余额;

  特别注意:网下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最近一月末的资金余额还应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的1‰,询价前资金余额不得低于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总资产的1‰。

  (5)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提供给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报的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拟申购金额超过前述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五步: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特别注意:

  1、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3年12月7日(T-4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3年12月5日(T-6日)、2023年12月6日(T-5日)的9:00-12:00、13:00-17:00及2023年12月7日(T-4日)的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66578999。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1、网下投资者须于《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3年12月5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12月8日,T-3日)9:30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网下机构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还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定价依据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2、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内部独立撰写完成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

  网下个人投资者应具有独立撰写完成的定价依据,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合理的估值定价方法、假设条件和主要估值参数的说明、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采用绝对估值法的,定价依据还应包含估值定价模型和发行人未来三年盈利预测、假设条件。盈利预测应当谨慎、合理。

  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12月7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CA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T-3日)的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价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网下投资者须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11月30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填写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12月1日,T-8日)的总资产,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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