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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 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指定 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3-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保华先生的辞职报告,陈保华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陈保华先生的原定任期为2023年8月7日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保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其在国金证券海科新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0.91%份额;其配偶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陈保华先生离任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陈保华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陈保华在任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拟补选尉彬彬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尉彬彬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提名尉彬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指定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情况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尉彬彬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尉彬彬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指定副总经理尉彬彬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尉彬彬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46-7061006

  传真:0546-7061006

  邮箱:dongban@hi-techspring.com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邹城路23号

  邮政编码:257000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

  附件:尉彬彬先生简历

  尉彬彬先生,198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硕士研究生,会计学专业,审计师、高级合规师、高级经济师,有着丰富的运营及业务、财务管理经验。2007年8月至今,历任海科化工财务部税务会计、会计主管、财务部长、财务核算中心副主任、市场部总经理、运营部副总经理、质控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任海科化工审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2023年8月至11月任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尉彬彬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东营市派克斯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26.4327万股,间接持股比例为0.12%;尉彬彬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尉彬彬先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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