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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决定自2023年12月7日起,对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04117。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20245。

  2、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修改为: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1条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1条和第4条分别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和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段修改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1条第(5)款修改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第(2)款修改为: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8、《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0、《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第4条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1、《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六)临时报告”的第15条修改为: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2、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2)条修改为: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0.1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3、《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原第(三)条和第(四)条修改为: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和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4、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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