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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3-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并于2023年1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草案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3年5月16日-2023年11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登记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激励计划披露的同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2、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以及核查对象本人进行了查询和确认,中国结算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

  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有135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共有135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自查期间内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其中134名拟激励对象在获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之前买卖公司股票 ,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有1名拟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信息起,至激励计划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如下:

  

  该名拟激励对象已提供书面说明,购买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行判断、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其本人未向任何个人或其他渠道透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承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机会。

  三、结论

  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后至激励计划公告前,除1名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在此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1名拟激励对象外,其余134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基于公司公开信息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3-064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12月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9:15至15: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因公出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时豪先生主持本次大会。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2,685,713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4.439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9,666,8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13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18,83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0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685,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05,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685,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05,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685,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05,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2,685,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7%;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505,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陈本荣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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