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 洁
近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承销机构自律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完善,印发《关于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和《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2023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对于此次完善市场评价机制总的工作思路,交易商协会表示,建立一套“有进有出”“奖优罚劣”的承销机构评价管理机制。通过首次评价,将“有能力、有意愿”的机构有序引入;通过日常评价,将不展业、丧失履职能力、受到严重处罚的机构及时退出,实现队伍的动态调整。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交易商协会对承销机构评级管理机制的完善,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评价体系的客观性与透明度,评价标准也更加细化,带动运转效率同步提升。
“交易商协会此次对承销机构自律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完善,有助于提高承销机构执业质量、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承销机构评价管理机制中包括首次评价机制和日常评价机制,这能够对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更为准确地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从而提高承销机构的执业水平。
根据交易商协会官网披露的信息,今年以来,有多家主承销商因低价包销、挤占投资人正常投标等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警告等自律处分。
在田利辉看来,此次交易商协会确定2023年度承销业务评价相关方案后,有望对上述现象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
此次交易商协会完善承销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聚焦承销机构核心能力,精简评价指标,标准明确清晰。具体来看,针对承销业务申请机构,主要考察基本资质和市场参与度;针对主承销业务申请机构,主要考察基本资质、获客能力、流动性提供能力等。
此外,此次完善还简化了地方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主承业务权限管理,不再对主承销商进行A、B分层,主承销商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政策确定。新晋主承销商只要具备一定业务经验即可独立开展业务。
以证券公司为例,除合法合规等指标外,在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时,需满足:近一年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评级达到B类及以上;近三年有境内债券承销相关业务经验;上一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平均持有量达到150亿元。申请主承销业务时,要求则更高,还需满足:近一年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评级达到A类及以上;上一年度服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人家数达到40家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金额达到100亿元;上一年度公司信用类债券主承销业务排名前30位。这些要求对很多中小券商而言,是不小的挑战。
陈雳表示,中小券商应该以更积极的姿态谋划该类业务的发展,向下扎根开展符合自身条件的特色业务。
田利辉建议,中小券商可通过增加资本金、扩大业务范围、提高业务质量等方式提高自身实力,以满足监管评级和其他申请条件要求;积极引进和培养具有承销业务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提高公司整体业务水平;通过创新业务模式,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特色产品和服务,走出特色化发展之路,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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