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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二审终审判决胜诉的 公告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事项背景:2020年9月4日,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以下简称“尤米科尔”)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容百科技”) “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以下简称“S6503型产品”)侵害其专利申请号为201280008003.9的发明专利权。一审容百科技胜诉后,尤米科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77.32元,由尤米科尔负担。

  ● 涉案金额: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尤米科尔请求法院判令容百科技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2,175,463.60元。一审、二审均已驳回尤米科尔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826,970.94元均由尤米科尔承担。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S6503型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的中镍三元正极材料之一,公司在一审、二审判决中均胜诉,充分印证了公司S6503型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至此,公司S6503型产品、S85E型产品在与尤米科尔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容百科技均获得胜诉,充分体现了公司在正极材料领域通过多年积淀,所形成的强大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在全球知识产权布局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公司有能力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为公司加速全球化战略推进、加快全球市场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233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就上诉人尤米科尔针对公司提起的S6503型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公司在二审终审判决中胜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尤米科尔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公司S6503型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专利号为ZL201280008003.9、名称为“具有低可溶性碱含量的高镍阴极材料”的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且未经尤米科尔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落入其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尤米科尔专利权的侵犯,给尤米科尔造成了经济损失。尤米科尔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280008003.9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192.3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0,167.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请,将其中要求容百科技赔偿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变更为人民币252,163.60元。

  2021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公司S6503型产品不侵犯尤米科尔ZL201280008003.9号专利权利,公司在一审判决中获得胜诉。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尤米科尔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677.32元,鉴定费人民币121,616.30元,合计人民币474,293.62元,由尤米科尔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和2021年10月9日分别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容百科技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和《容百科技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尤米科尔不服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尤米科尔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令维持一审法院审判结果,驳回尤米科尔上诉请求。公司S6503型产品不侵犯原告ZL201280008003.9号专利权利,公司在二审终审判决中获得胜诉。

  最终判决如下:

  1、驳回尤米科尔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77.32元,由尤米科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尽管本次案件已随着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胜诉而终结,但针对尤米科尔此前对我司发起不正当诉讼行为,公司将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没有影响。S6503型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的中镍三元正极材料之一,公司在一审、二审判决中均胜诉,充分印证了公司S6503型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此外,2021年6月15日,尤米科尔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S85E型产品侵害尤米科尔申请号为201580030857.0号的发明专利权的诉讼。针对上述纠纷,鉴定机构出具公司S85E型产品材料鉴定不侵权的意见,随后,尤米科尔主动申请撤诉。2023年3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同意撤诉的裁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原告尤米科尔主动撤诉的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至此,公司S6503型产品、S85E型产品在与尤米科尔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容百科技均获得胜诉,充分体现了公司在正极材料领域通过多年积淀,所形成的强大自主创新能力,以及在全球知识产权布局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公司有能力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好自身的知识产权,为公司加速全球化战略推进、加快全球市场扩张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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