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9月7日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子公司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奥制药”)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同时,本次公司为维奥制药向成都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9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与成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600821231124198),约定为成都银行发放给子公司维奥制药的授信而发生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为维奥制药提供的担保额度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维奥制药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公司对维奥制药的担保余额为 0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维奥制药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000万元,本次担保后维奥制药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0 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8年01月08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0854656K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府东路652号
6、法定代表人:姜华明
7、注册资本:260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进出口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系说明: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维奥制药100%的股权。
10、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11、维奥制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进行过信用评级。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1、主债权发生期间: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1月23日
2、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5、保证期限: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6、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经甲方签名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被担保方资产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维奥制药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且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了解,认为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根本利益,符合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也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600821231124198)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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