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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8         证券简称:醋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担保(包含正在履行中的担保,其他币种可按当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合并计算),担保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内有效。

  1、根据上述决议确定的担保限额,2023年12月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债权为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5,00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依据与全资子公司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023年12月7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主债权为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5,000,000元(大写:叁仟伍佰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依据与全资子公司南通宏信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南通立洋化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庆九,注册地和经营地为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区,目前主要从事氰基吡啶与乙腈的生产和销售。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36,586万元,负债总额7,21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972万元),净资产29,373万元,2022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1,474万元,净利润10,946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40,218万元,负债总

  额6,75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6,540万元),净资产33,461万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3,605万元,净利润3,843万元。公司持股比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2、南通宏信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12,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庆九,注册地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978号,公司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的销售(危化品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范围);食品(饮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医药中间体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49,801万元,负债总额38,406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8,406万元),净资产11,395万元,2022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50万元,净利润-778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该公司总资产为51,491万元,负债总

  额46,461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6,711万元),净资产5,031万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475万元,净利润-6,709万元。公司持股比例 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保证人: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其日常经营的实际需要。为保证子公司的资金周转,公司同意为各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各类借款、贷款、融资协议等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4,500万元(含本次公告担保金额),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27%,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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