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1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粤0307民初31984号】,深圳龙岗区法院于近日对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向深圳龙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深圳龙岗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返还项目保证金2200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22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付款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9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987.5元,由原告负担73196.5元,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0791元。原告已预交243987.5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70791元。被告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7079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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