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关于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决定自2023年12月13日起,对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为006812。另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基金代码为020283。

  2、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针对投资者赎回持有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100%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1条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1条和第4条分别修改为:

  “1、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和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段修改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1条第(5)款修改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第(2)款修改为: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8、《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0、《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第4条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1、《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的第15条修改为: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2、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第4条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原“(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修改为: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

  4、其他与本基金增设C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关的必要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募 REITs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就可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公募 REITs、增加公募 REITs 的投资策略。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4只基金中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1. 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大成颐禧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公募REITs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在公募REITs选择上,本基金将对公募 REITs 进行筛选和评估,综合考虑公募 REITs 底层资产所属行业基本面、估值合理性、收益水平以及原始权益人行业地位和运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选择运营相对稳健、现金分派率或内部收益率相对合理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3)公募 REITs 适用基金合同关于封闭式基金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并在估值方法部分明确:“除估值方法第 1 项外,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第 1 项约定的方法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3. 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募 REITs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公募 REITs 属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中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可将公募 REITs 纳入投资范围。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23年12月1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在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公布,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基金管理人将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四、其他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次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进行咨询。

  2.风险提示: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表:本次修订涉及的基金名单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附表:本次修订涉及的基金名单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12月11日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办理程序遵循基金的法律文件和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规定, 具体基金如下: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网址: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12月11日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者可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办理程序遵循基金的法律文件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具体基金如下: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网址: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