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23-061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1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871,241,783.40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执行,本行已将诉讼所涉贷款进行了核销处理,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长沙银行”)前期就与吴祖祥、胡加兰、郴州市恒丰物流有限公司、李颖杰、邝振东、资兴市鑫辰商贸有限公司、代红云、李艳、王永枚、郴州源成矿业有限公司、蒋日成、张云青、郴州市源泰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李丽芳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本行于2022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2-077)。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行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民事判决书【(2022)湘01民初988号】,判决内容如下:
1、吴祖祥、胡加兰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分别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欠付长沙银行贷款本金27.59元(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发生的贷款)以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按对应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吴祖祥、胡加兰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分别在906,120,000.00元范围内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欠付长沙银行贷款本金871,241,755.81元(即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6日发生的贷款)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按对应借款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吴祖祥、胡加兰履行清偿义务后,可以要求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长沙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4、驳回长沙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执行,本行已将诉讼所涉贷款进行了核销处理,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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