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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的用途: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5.06元/股(含本数)。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认购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法定期限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11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收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情形,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行,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15.06元/股测算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5.06元/股,上限未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价格由公司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考虑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476,609.70万元,公司负债账面价值合计为94,597.9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约为19.85%;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计账面价值约30,792.58万元,占总资产比例约为6.46%;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204,692.72万元,流动比率为5.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75,801.72万元,流动资产为287,405.53万元。假设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8,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68%、2.13%、2.78%。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

  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营运资金充足,公司认为本次回购所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6日,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基于对公司战略定位的充分认可,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持续看好,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彰显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落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决定增持公司股份。南山集团此次增持公司股份1,399.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6%,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不存在市场操纵;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后续如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向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公司董事长李洪波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股份计划。

  (十三)本次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公司将在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完成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后续涉及股份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等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长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回购股份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未能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认购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本次回购的股份若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法定期限内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1日9:00时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以书面、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了各位参会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洪波先生主持,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针对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1日10:00时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于12月8日以书面、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了各位参会人员。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张惠女士主持,与会监事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针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监事会审核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考虑,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投资者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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