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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离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乔木先生于2023年1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乔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5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乔木:

  你作为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于2022年1月提前离任,原定任期至2024年8月2日结束。你于2023年2月1日-2023年12月4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票4,362股,较你本年度可减持公司股票数量超出1,500股,超额减持金额为54,391.65元。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乔木先生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已就此次减持行为进行深刻反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今后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乔木先生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乔木先生将按照承诺尽快购回超比例减持部分股票,并将超额减持的股份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承诺自2023年12月6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剩余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严格遵守减持规定。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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