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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3-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16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孙振华:

  经查,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8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 243. 46万元,2022年同期为-2, 905. 70万元。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业绩扭亏为盈,但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孙振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柯利达、孙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高合规意识和职业技能,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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