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合力泰 公告编号:2023-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创业路8号万福中心3号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爱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3,116,416,220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729,505,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40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9,346,6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76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0,158,7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6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22,718,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96%;反对6,78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4,371,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616%;反对6,7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4%。
(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178,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4129%;反对7,980,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587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78,5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4129%;反对7,980,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871%;弃权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11,713,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611%;反对17,790,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66,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969%;反对17,790,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01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四)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711,504,0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5324%;反对18,001,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6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157,4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025%;反对18,001,3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9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