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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执行裁定书》并解除账户冻结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购车款、经济损失、执行费、违约金合计人民币59,625,425.8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刘振东向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此案件的生效判决(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判令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振东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将根据《承诺函》向刘振东积极追偿,若刘振东未能在期末还款,公司将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为准。

  公司于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内02执1073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奔集团”)与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龙口汽贸”)、林林、刘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内民终585号,公司对龙口汽贸所需支付的购车款、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2023年12月7日,公司通过银行查询获悉发现,银行依据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包头中院”)(2023)内02执1073号文书,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 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终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案被执行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控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控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解除控制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根据《承诺函》向刘振东积极追偿,若刘振东未能在期末还款,公司将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审计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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