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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1482件,涉诉金额共计约23.94亿元。其中,撤诉案件130件,撤诉金额共计约30,075.97万元;已决诉讼案件1051件,金额共计约123,890.30万元(其中135件已执行完毕或已胜诉,金额共计约12,817.07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案件301件,金额共计约85,483.52万元。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237件,涉诉金额约为4.80亿元。其中,已决诉讼案件165件,金额共计约25,999.62万元(其中30件已执行完毕,金额共计约7,029.40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72件,金额共计约21,900.17万元。

  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案件。鉴于仍有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086.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54%,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801.7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3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2,284.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23%。

  累计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 单项重大诉讼案件情况说明

  1. (2023)渝0112民初43436号案件

  (1) 原告:马晓霞

  (2) 被告:重庆嘉寓

  (3) 案号:(2023)渝0112民初43436号

  (4) 案件涉诉金额:3,562,837.2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承包合同,承揽集团客户、重大型客户的装饰工程并履行合同。原告于2022年与被告核对项目数据表,并由工作人员代表原告与被告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项目数据表上签字确认。自此被告拖欠原告未支付工程款3,477,974.62元,经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故而形成纠纷,引发诉讼。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承包经营工程项目并与被告核对项目数据表后,被告负有支付原告应付工程款的义务,而被告一直未支付实属违约,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诉讼。

  (6) 原告诉讼请求:①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77,974.62元,自2022年(10)月(23)日起,按照以3,477,974.62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截止起诉之日暂定金额为3,562,837.2元);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 (2023)鲁0811民初18238号案件

  (1)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 被告:被告一:济宁北湖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嘉寓门窗幕墙(临邑)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四: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五:嘉寓股份

  (3) 案号:(2023)鲁0811民初18238号

  (4) 案件涉诉金额:3,003,443.8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供应建筑五金配件及胶条。为支付原告货款,被告五安排被告三于2021年4月30日背书转让给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张(以下简称“案涉汇票”)。案涉汇票由被告二2021年4月29日背书转让给被告三,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8日,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一,收款人为被告二,票面信息记载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案涉汇票的票面金额总计为3,000,000元。在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经依法提示付款,被告一拒绝付款,原告经追索后仍未获得清偿。

  本案中,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均是被告五全资子公司。被告五的董事魏守满,同时任被告三、被告四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四、被告五应当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作为涉案汇票的持票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6) 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支付原告票面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12月28日利息为3,443.84元,本息合计3,003,443.84元);②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支付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险费或者担保费;③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 (2023)苏0681民诉前调11905号案件

  (1) 原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2) 被告:启东勤盛置业有限公司

  (3) 案号:(2023)苏0681民诉前调11905号

  (4) 案件涉诉金额:6,408,407.17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2日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及2018年7月26日签订《铝合金门窗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6,536,554.62元及33,914,850.39元。施工过程中被告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上述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被告方一直未能组织项目验收。原告方施工完成后将项目结算书递交到被告方(结算金额为41,319,786.77元),但被告方至今尚未给原告办理结算。截止目前,被告共支付34,911,379.6元,根据原告上报的项目结算尚欠6,408,407.17元未支付。

  (6) 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应付工程款6,408,407.17元及违约金暂计10,000(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共计6,418,407.17元;②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一应付的工程款金额范围内享有对原告承建部分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 (2023)鲁0811民初18237号

  (1)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 被告:被告一:济宁北湖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四:嘉寓股份;被告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 案号:(2023)鲁0811民初18237号

  (4) 案件涉诉金额:15,017,219.17元

  (5)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供应建筑五金配件及胶条。为支付原告货款,被告四安排被告二2020年12月31日背书转让给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5张(以下简称“案涉汇票”)。案涉汇票出票日期均为2020年12月18日,票据到期日均为2021年12月18日,票面金额均为100万元。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一,收款人为被告二,票面信息记载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案涉汇票的票面金额总计为15,000,000元。在案涉汇票到期后,原告经依法提示付款,被告一拒绝付款,原告经追索后仍未获得清偿。本案中,被告二、被告三是被告四全资子公司。被告四的董事魏守满,同时任被告二、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三、被告四应当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五作为被告一的控制人,2021年4月8日致原告3份《承诺书》,对包括本案15张商业承兑汇票在内的汇票作出承诺:“如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则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按时兑付。”因此,被告五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作为涉案汇票的持票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6) 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票面金额15,0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2021年12月28日利息为17,219.17元,本息合计15,017,219.17元);②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险费或者担保费;③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判令被告五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 备查文件

  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等。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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