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3-033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2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资质及丰富经验,同意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同益中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二)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同益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3-030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8年12月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首席合伙人:邱靖之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85人,注册会计师106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47 人。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31.22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5.1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03亿元。
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248家,审计收费总额3.19亿元,服务范围涉及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5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职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9次,涉及人员22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姓名:王金峰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从业经历: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审计报告4家,近三年签署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家。
(2)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姓名:靳朋飞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从业经历: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审计报告1家。
(3)质量控制复核人
姓名:齐春艳
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从业经历: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20家,近三年复核挂牌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20家。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和独立性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3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0万元),审计费用与2022年度持平。2023年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确认,拟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202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号文)的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该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四、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出具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审计报告。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及整体审计工作需求,公司选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各方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以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资质及丰富经验,同意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3-031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益中”)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本次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等,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联席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关于同意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16.67万股,发行价格为4.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53,311,817.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8,434,585.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4,877,231.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0月12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41121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7月6日,公司、公司分公司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合计12,785.02万元,剩余募集资金净额9,702.7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
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以来,公司积极推进项目的实施工作,但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质量和募集资金投入所获得的效益最大化,公司调整优化了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厂房布局和生产工艺,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迟,导致该募投项目实施时间晚于原计划。目前,公司正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产业化落地。
2.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
为了使募集资金投入所获得的效益最大化,公司优化防弹无纬布及制品产业化项目设备选型和生产工艺,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迟。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以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的前提下,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目前,公司正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3.高性能纤维及先进复合材料技术研究中心
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迟。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公司以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的前提下,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目前,公司正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四、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联席保荐机构对募投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三)《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3-032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2月28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南二街 17 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8日
至2023年12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7日(上午10:00-12:00,下午2:00-4:00)
登记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南二街17号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如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出席,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及出席
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
邮件的方式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7日下午4:00点前送达,以抵达
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文件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3)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 参会股东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中证件原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南二街17号
邮政编码:101102
电话:010-56710336
邮箱:tyz@bjtyz.com
联系人:公司证券法务部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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