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 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万元
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万元
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万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
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3次、自律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9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4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3次。
(二) 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綦东钰,2010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作为签字合伙人承做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6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连肇华,2019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7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年10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情况3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程银春,1995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1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2022年6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及复核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项目合伙人綦东钰近三年受到1次警示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程银春近三年受到1次警示函。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 审计收费
公司2023年度不含税审计费用预计85万元(本费用包含年度财务审计、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系按照大华会计师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预计公司2023年审计费用同比上升超过20%,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公司的审计主体、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公司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增多所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及有关审计人员的履历,认为符合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客观公允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延续性,我们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 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22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惠州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信宇人” 或“子公司”),系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7,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800万元,均为公司为惠州信宇人提供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本次担保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保障现金流充足,公司子公司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申请10,000万元人民币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4,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前述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将以银行实际审批情况,及子公司与银行正式签署的有关文件为准,具体使用金额将视公司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公司为子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3,500万元和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目前公司尚未签署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明先生、曾芳女士为子公司上述农行授信提供13,50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由于此项为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二)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二)惠州信宇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惠州市信宇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签订与上述授权相关的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 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担保系根据子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为满足子公司项目发展资金需求而进行的,有利于保证子公司项目正常建设和业务顺利开展。上述担保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司对被担保子公司有绝对的控制权,公司对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影响。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业务开展且风险整体可控。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现有业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担保风险较小。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时,被担保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信宇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担保事项已经信宇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信宇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上,民生证券对信宇人为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六、 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此次对子公司的担保)为人民币34, 3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1.53%、25.9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逾期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13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24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2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12月28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四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28日
至2023年12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将于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不适用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自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日至2023年12月26日(星期二)17:00止。
(二) 登记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 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 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 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12月26日17:00之前送达或发送邮件至公司)。股东须写明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股东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
(4) 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28988981
联系邮箱:zqsw@xinyuren.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公司证券部
(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手续。
(三)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等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12-13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20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星期二)上午9:00在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凌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根据统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三、报备文件
1、《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3-023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辞职情况说明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苏俊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苏俊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苏俊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苏俊杰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其辞去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苏俊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 补选董事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金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
陈金先生简历
陈金先生于1983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学历。曾主要任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研究员、投融资经理,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深圳纳伟力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深圳厚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5月至今,历任同创伟业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现任投资总监;2018年1月至今,任深圳市东飞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广东博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7月至今,任深圳安智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1月至今,任深圳中科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6月至今,任东莞市盛雄激光先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9月至今,任宇动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0月至今,任深圳市鑫信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7月至今,任郑州云智信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系公司股东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陈金先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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