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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L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2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24,84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98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24,84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982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7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9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7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97%。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表决情况:

  同意224,84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候选人梁剑飞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②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雨翔、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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