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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3        证券简称:得邦照明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进出口”)。得邦进出口是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提供人民币11,5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得邦进出口提供的担保余额(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69,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得邦进出口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为87.76%,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得邦进出口因经营需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浙江省分行”)申请叙作贷款、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期限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公司为得邦进出口在中行浙江省分行的前述业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1,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并于2023年12月13日与中行浙江省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3年3月9日和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提供等值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的担保,其中为得邦进出口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担保。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和2023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告。

  公司已对担保额度进行调剂,将浙江得邦车用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车用照明”)的担保额度10,000万元调剂至得邦进出口,将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公共照明”)的担保额度5,000万元调剂至得邦进出口,将东阳得邦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得邦光电”)担保额度5,000万元调剂至得邦进出口。调剂完成后,公司对东阳得邦光电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公司对得邦车用照明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公司对得邦公共照明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57,5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2,5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得邦进出口的担保余额为69,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054226582D

  成立日期:2012年9月14日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点: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148,680.25万元,负债总额130,474.64万元,净资产18,205.61万元,营业收入321,907.82万元,净利润1,471.78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得邦进出口资产总额215,682.60万元,负债总额 192,539.21万元,净资产23,143.39万元,营业收入228,588.08万元,净利润5,014.14万元(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保证人: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二)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1,500万元

  (四)担保范围

  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五)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六)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得邦进出口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得邦进出口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预计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为13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已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04,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05%、31.24%。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预计年度担保额度为130,000万元,截至本公司披露日实际发生担保额为104,000万元,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05%、31.24%。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担保额为104,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24%。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 报备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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