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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1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075.54万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若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限,顺利收到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的损益及现金流状况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以最终财务核算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收到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并对该诉讼案进行了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3-054、2023-066)。

  二、案件进展情况

  因该诉讼判决已生效,公司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公司与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裁定终结强制执行。公司与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公司账户支付人民币30万元;此后每年12月20日前向公司账户支付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2028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2023)云04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义务。

  2.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公司向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3.如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最低支付额度等向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或逾期支付任意一期款项的,公司有权立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3)云04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对全案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前期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暂无进展,无新增小额诉讼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限,顺利收到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将对公司相关年度的损益及现金流状况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以最终财务核算为准。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公司与通海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139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共计8,860.30万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法院对明之辉公司两起诉讼案的一审判决,对母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洪尧园林已在前期对应付明之辉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了成本确认,根据一审判决,洪尧园林将补充计提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因洪尧园林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补充计提利息和诉讼费用,将对合并口径下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以最终财务核算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件,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之辉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尧园林”)提起的两起诉讼,并根据原告申请,冻结了公司及洪尧园林部分银行账户资金额度。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以持有的洪尧园林66%股权,对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进行置换。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0日、9月23日、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额度被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3-090、2023-091和2023-128)。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3)川0903民初6614号、6616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洪尧园林应当向明之辉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因公司不是明之辉公司的合同相对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明之辉公司主张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该两起诉讼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诉讼一判决情况。

  1.被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71.0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871.0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1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22.81万元,由被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诉讼二判决情况。

  1.被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5.8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65.8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3.79万元,由被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前期披露的其他小额诉讼暂无进展,无新增小额诉讼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对明之辉公司两起诉讼案的一审判决,对母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洪尧园林已在前期对应付明之辉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了成本确认,根据一审判决,洪尧园林将补充计提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因洪尧园林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补充计提利息和诉讼费用,将对合并口径下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以最终财务核算为准。本次公告的诉讼目前还处于上诉有效期内,诉讼各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尚不确定,若在有效期内诉讼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则本次判决将生效,判决生效后法院将解除对公司持有的洪尧园林66%股权的冻结。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0903民初6614号、661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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