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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11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1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文东主持,召开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参会董事书面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张文东、张文勇和张书军系本次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24)。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120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1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12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洪锐主持,召开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经参会监事书面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121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完成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的回购注销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11,542,098股变更为511,524,781股,因此公司拟按规定将注册资本相应由511,542,098元变更为511,524,781元。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基于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此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故上述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123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向参股公司理研华通(唐山)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研华通”)提供不超过2,500万元借款,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交易性质: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过去12个月的相关交易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理研华通提供借款总额为1,677.96万元。

  ● 审议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3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专项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享有理研华通49%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且公司董事张文勇先生担任理研华通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理研华通为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高管的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降低理研华通融资成本,根据理研华通资金需求情况,持有理研华通51%股份的股东理研电线株式会社和公司将根据各自持股比例为理研华通提供借款。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理研华通提供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理研华通结算资金占用费。本次借款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理研华通提供借款累计1,677.96万元,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同一交易类别的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1,677.96万元。其中,理研华通已偿还1,118,789.26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借款余额为15,660,784.31元。

  本次借款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计划的额度与期限内签署相关借款协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理研华通(唐山)线缆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586926491L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382.489200万美元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12日

  经营范围:机车、特种电缆及电梯用电线、线缆以及PVC(聚氯乙烯)材料、附属品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并提供上述产品的保养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理研华通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理研华通49%股份,享有理研华通49%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且公司董事张文勇先生兼任理研华通的董事长。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理研华通为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高管的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3、理研华通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指标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1. 借款额度计划:不超过2,50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以参股公司资金需求时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准;

  2. 资金主要用途与使用方式:主要用于补充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向理研华通提供的借款实行总量控制,循环使用。

  3. 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公司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借款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

  4.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5. 资助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6. 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的额度与期限内签署相关借款协议。

  四、理研华通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理研电线株式会社持有理研华通51%的股权,公司持有理研华通49%的股权。本次借款事项,上述二位股东将根据各自持股比例为理研华通提供股东借款。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参股公司理研华通提供股东借款,是为了支持其业务的顺利开展,满足其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本次借款额度系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的年度金额上限,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理研华通的另一股东同比例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借款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得公司获取一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后续公司也将密切关注理研华通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六、本次借款事项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专项意见

  1.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其中董事张文东、张文勇和张书军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参股公司理研华通提供借款利于参股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同时,本次给参股公司提供借款将收取资金占用费,且定价公允,能使公司获得一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且理研华通的另一位股东同比例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3. 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公司提供借款的将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与借款对象结算资金占用费,且理研华通的另一股东同比例提供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我们认为该项借款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意本次借款额度。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122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已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通线缆”)于2023年12月1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3,800,00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6,132,692,39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27,667,307.61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4月30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0554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2021年4月30日,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情况

  2022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同意,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使用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宜。(详见《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募集资金并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公告编号:2022-130)。

  上述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审批额度为20,000万元,实际使用金额为14,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12日,公司已将补充流动资金14,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不存在到期未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

  三、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及相关款项支付方式、进度情况,结合现有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拟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要求,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若募集资金项目实际实施进度超出预期,公司将及时归还,以确保募投项目进度不受影响。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符合监管要求。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要求,该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华通线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华通线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 华通线缆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124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月2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111号,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2日

  至2024年1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3年12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关联自然人控制的相关关联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东卡账户进行登记;由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登记方法: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现场、邮寄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现场登记: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3:45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3年12月28日下午16:00前将上述登记资料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华通线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

  4、登记地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证券法务部

  邮政编码:063300

  6、联系人:证券法务部

  7、联系电话:0315-5091121

  传真号码:0315-5099637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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