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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60              证券简称:南矿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顺山。

  5、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红湾大道300号研试中心三楼。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1日(星期一)。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131,836,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31,831,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602,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4%。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31,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7,8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31,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7,8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31,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7,8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31,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7,8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31,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7,8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31,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7,8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31,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4%;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7,8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00%;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崔宏川律师、戴余芳律师现场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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