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23-101
转债代码:113615 转债简称:金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 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3年12月25日(因2023年12月23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支付自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25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发行了100万手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5号文同意,公司100,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1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本期可转债具体情况如下:
(一)转债名称: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金诚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615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总额: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数量为1,000,000手(10,000,000张)。
(六)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0年12月23日至2026年12月22日。
(七)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到期赎回价为112元(含最后一期利息)。
(八)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0年12月23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九)初始转股价格:12.73元/股
(十)最新转股价格:12.43元/股。因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金诚转债”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9日起由12.73元/股调整为12.65元/股;因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金诚转债”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11日起调整为12.55元/股;因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金诚转债”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7日起调整为12.43元/股。
(十一)转股起止日期:2021年6月29日至2026年12月22日。
(十二)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金诚转债”的债项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十三)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五)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21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六)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金诚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本期债券第三年票面利率为1.0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00元人民(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三)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金诚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付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青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育仁南路3号院3号楼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561878
传真: 010-8256187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3968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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