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6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锋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5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12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谭帼英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业务的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北京理工华创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华创”)进行增资,增资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理工华创的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26,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理工华创增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增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增资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要华锋”)的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高要华锋进行增资,增资额为5,863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高要华锋的注册资本由10,937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6,800万元人民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增资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增资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林彦婷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锋股份”)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林彦婷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林彦婷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满足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林彦婷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8-8510155
联系传真:0758-8510077
电子邮箱:board@c-hfcc.com
通讯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华锋股份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林彦婷简历
林彦婷女士,1997年5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已取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3年4月至今就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彦婷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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