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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23-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一路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第八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磅先生因公未能参加并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吕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432,928,9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1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3,580,2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0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9,348,7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7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49,350,0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49,348,7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71%。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32,524,4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6%;反对4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23,191,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07%;反对9,73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23,191,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07%;反对9,73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23,191,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07%;反对9,73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23,190,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06%;反对9,738,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23,191,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07%;反对9,73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23,191,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07%;反对9,73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423,191,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07%;反对9,73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及饶依依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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